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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彭阳县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建议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稿件来源:彭阳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7-28 15:12:40

各乡镇纪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

  《彭阳县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建议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县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彭阳县纪委

  2020年7月28日

彭阳县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建议书督办工作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建议书)作用,切实强化精准监督、增强监督实效,着力推动问题整改、加强警示教育,督促相关党组织和单位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做深做实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后半篇文章”推动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25号)、自治区纪委监委《关于印发<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三会两书两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纪办〔2020〕14号)等党纪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督查、开展专项整治等工作中,需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由委机关相关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发。

  第二条 纪检监察建议书应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建议整改事项、主要依据、工作责任、落实时限等要求,以委机关名义下发的,由分管领导审定、主要领导签发,并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查。

  第三条 按照“谁承办、谁制发、谁督办”的原则,由相关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建立纪检监察建议书台账,督促纪检监察建议党组织或单位在落实时限内回复纪检监察建议书办理结果,并认真审核办理情况。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解决不彻底,制度机制不健全、未全部落实纪检监察建议等,要通过跟进督查、下发督办通知等,督促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办理结果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四条 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的相关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要对纪检监察建议书办理情况进行定期综合分析研判,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落实“三会两书两报告”制度,案件承办室对典型案件做好案件剖析报告、案件情况通报,移送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并向发案单位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会同宣教室开展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

  第六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发挥综合协调监督职能,对纪检监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梳理汇总,会同相关室(乡镇纪委、派驻机构)加强政治生态动态分析研判,落实日常监督动态分析报告制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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